发布时间:2018-04-18 作者:朱自军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和自身职权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该合同依然有效。
2010年6月27日,周某作为东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银行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周某在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上未加盖东南公司公章。后因东南公司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将东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贷款本息。
周某辩称,东南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主张该合同无效。
法院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该合同成立、生效,并要求东南公司归还贷款本息。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周某作为东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周某主张该合同因东南公司未盖章而无效,但对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周某自认“周某”的签名确由其签署,亦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东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东南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书面合同的成立,需签字或盖章其中之一即可。法定代表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应视其为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未加盖公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一、银行信贷人员要熟悉贷款合同,在与对公户签定贷款合同时,了解合同是以“签字并盖章”或“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签字盖章。
二、若对合同成立要素有约定的,银行的格式条款应以明显的方式提醒交易双方;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合同法三十二条的规定,书面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三、为了保险起见,银行一般会要求落款处同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公章。如果信贷人员发现合同仅有法人签字或公司盖章时,不要慌乱,看清合同约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