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4 作者:朱自军律师
一名软件工程师“虎口”脱险经历
一、 不幸落入法网
1989年出生的孙某,毕业于湖北省某师范学院计算机专业。2022年三、四月份,通过网上应聘入职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成为一名手机应用工程师,主要从事APP应用软件开发工作,每月工资约一万元左右。
该公司共有八名人员。除两名老板外,其他均为技术开发工作人员,老板还建了一个工作交流群。孙某平时主要根据两名老板的指示和提供的原代码,在群里找到客户的需求功能后进行再次开发,之后将“大众用户IPA软件”开发成果再发到群里,最后由老板提交给客户安装使用。孙某开发的软件成果,虽然要接受公司内部程序的测试,但他从不与客户直接打交道。2023年4月27日下午,该公司突然闯进来十多名警察,以涉嫌诈骗罪将包括孙某在内的八名公司人员全部带走。第二天,孙某又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并关押进看守所。
二、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2023年5月5日,湖北省刑事专(家)业律师、“最佳辩护律师”朱自军律师接受孙某近亲属的委托后,担任了孙某此案的刑事辩护人。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赶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孙某,详细听取了孙某的案情介绍,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随后,朱律师向东莞市公安机关正式提出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具体事实与理由为:(一)孙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孙某工作性质单一,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孙某主要根据两名老板提供的原代码,在群里找到客户需求的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然后将开发成果发到群里,交给公司老板。(二)孙某对案涉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情。孙某平时主要与公司内部测试人员打交道,不直接面对客户,不对外接单,对于其完成的开发成果应用于何处和流向,孙某一概不清楚。对于APP系统里有没有涉黄内容,他也不清楚;其对开发APPI 软件内容也无法自行处理。(三)孙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孙某在案涉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主要依据两名老板的指示行事。除固定工资外,不额外享受公司的收益和利润,没有从APP系统提过现。(四)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孙某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建议公安机关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并予以取保候审。
东莞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在收到朱律师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后进行了登记,表示将向领导汇报和讨论。202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经过集体研究后,对孙某决定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三、不被刑事追诉
孙某虽然被取保候审,但它只是临时性变更羁押状态,不能改变或免除其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朱律师在与公安、审查机关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的六条专业法律意见,建议司法机关对孙某考虑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9月中旬,经过公诉机关认真审查后,该案正式移交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并没有将孙某作为指控的对象。意思是说,公诉机关也许认为孙某行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将其列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追诉。因此,孙某在逃出“虎口”后进而成为了一名无罪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