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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强迫他人卖淫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3-02-21   作者:朱自军律师

辛某某强迫他人卖淫被判缓刑

检察院以为不当而抗诉被驳回

 

    一、一对好姐妹沦为强迫卖淫共犯

辛某某、谢某某分别出生于2005831日、20031111日,居于湖北省襄阳市辖区某县两个农村家庭。她们在读高中的时候结为一对姐妹,后来又从同一所中学肄业而混迹于社会。由于没有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辛某某、谢某某便商量组织未成年女生出来卖淫。20219月初,辛某某、谢某某伙同都某某将刚满14周岁的余XX带到斯佰特酒店卖淫。事后,嫖客李某某向辛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嫖资1200元;2021930日凌晨,辛某某、谢某某在忠华路浪漫宾馆强迫XX向郑某卖淫,辛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到嫖资1000元;2021930日,辛某某、谢某某再次采取强迫手段,逼迫XX到盛榕酒店卖淫,收取嫖客张某某嫖资1200元;20211129日凌晨,辛某某突然发现XX在酷哥KTV唱歌,遂将XX喊到厕所里进行殴打,接着将余XX带至银杏酒店进行卖淫。当时,余XX对卖淫的事情很不情愿。于是,余XX托其朋友王某某报警。接处警民警在银杏酒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抓获。

    二、指控的强迫卖淫罪成立

辛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对其及同伙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其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她们还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人都表示认罪和悔罪。考虑到辛某某、谢某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基于上述因素,检察机关认为她们两人涉嫌共同强迫卖淫犯罪,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为了证实辛某某、谢某某强迫卖淫罪成立,在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两名被告人当庭对此均表示承认。一审法院综合各方面的事实情节,判处辛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谢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辛某某、谢某某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原审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辛某某判处缓刑不当,量刑畸轻,遂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

    此时,朱自军律师接受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本案二审刑事辩护人。检察机关在《抗诉书》里指出,辛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主动联系嫖客,同时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辛某某再犯的风险仍较大,一审对辛某某适用缓刑错误。朱自军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表现,其家人积极赔偿并化解了矛盾,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经查明,综合余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认为余某某在其家庭与社会的双重帮教和监督下,对余某某判处缓刑会得到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原审对余某某宣告缓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