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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折射亲情伤殇碰撞

发布时间:2021-04-11   作者:朱自军律师

 

               作者   朱自军律师 


                      一、女方一纸诉状索要孩子抚养权

20201123日,43岁的张×××向湖北省襄阳市某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1岁的婚生女李××由其抚养,由被告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起诉的理由是:2018年8月28日,由某基层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被告李××抚养;×××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但是,事实上被告李××没有管好孩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张××每月支付的500元生活费,被告李××没有用到孩子身上,而是经常打牌、抽烟,不管孩子的衣服脏不脏,整天穿着脏衣服。在此期间,婚生女××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求助,要求跟张××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被告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对孩子没有任何亲情可言。婚生女××若由被告李××继续抚养,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张××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二、男方寸步不让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被告李××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后,便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并表示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婚生女××仍由其继续监护抚养

被告李××抗辩的理由是:20188月份,被告李××与张××离婚以后,对婚生女李××疼爱有加、呵护有至,完全尽到做父亲的监护人扶养义务,××指控的事实没有客观依据。××所提出的每月支付的500元生活费,没有用在孩子身上,而是经常打牌和抽烟,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了抚养婚生女李××,被告李××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在家里主要依靠种地为生。虽然日常经济条件不宽余,但对孩子的照料和抚养从来没有放弃过。由于农村生活条件的限制,加之孩子活泼好动,孩子的衣服有时会被弄脏,在农村是很正常的现象,但不象张××所说的“不管孩子衣服脏不脏,整天穿着脏衣服”。与此相反,张××离婚后不顾骨肉亲情,对孩子日常生活不管不问,还将孩子藏匿不让上学读书,作为母亲是一名不合格的监护人。截止202010月份,张××便停止支付孩子抚养费。总之,张××的起诉指控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双方对簿公堂据理力争孩子抚养权

202139日上午,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在襄阳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与被告李××之间为夺取孩子抚养权的诉争异常激烈。

××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婚生女李××穿着脏衣服的照片;向张××发送的求助微信及照片;以及向被告李××支付生活费的转账凭证,以此证明被告李××没有尽到做父亲的监护抚养义务,证实孩子强烈要求跟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被告李××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张××与某男子有染的照片;张××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上学读书,被告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记录,并现场视频连线了孩子学的班主任,以此证实被告张××在法庭上的陈述内容是真实的。

经过调查后,法庭认为:11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孩子向母亲张××发送了求助微信,要求跟其一起共同生活,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在确定孩子抚养关系时应当征求其意见。但孩子年幼、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并不完善,同时孩子的微信内容不排除受张××影响所为。在庭审中,张××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有优于被告张××的抚养条件,导致无法判定变更抚养关系后,李××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是否更为有益。因此,某基层法院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