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0 作者:朱自军律师
替人担保被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执行依据
一、银行卡被冻结,房子被查封——申请中止执行而不能
中年的李娟(化名)口直心快,乐于助人。近年来,在鄂西北及周围工地附近做一些沙石料生意,是一名精明能干的女强人。2019年4、5月份,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便拿着银行卡到银行里取钱,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和丈夫王健(化名)的银行卡均被执行法院冻结了,卡里的钱既不能取现,也不能转账。这一下可急坏了用钱的李娟。
之前,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某小区登记在李娟(化名)名下的一套房屋也被执行法院查封。房子被查封,银行账号被冻结,对于做生意的李娟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有人比喻说:生意场上的资金往来,就像人体内血液的循环流动,一旦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银行账号被冻结,不能正常资金进出,相当于一个人的动脉血管被卡死,其境况可想而知。
这个时候,李娟才知道她已经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对象,皆缘于一场莫名官司惹出的麻烦。李娟自然不甘束手就擒,于是她向案涉执行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其理由是:她和丈夫李健之所以在先前的担保合同上签字,是因当时经办人员王×××欺骗所致;且“同意在建行信用状况”上的签名,系他人伪造。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娟提出的中止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条件,很快被裁定驳回。
二、借钱无力做偿还,保证出面代偿——追击反担保责任
这场从天而降的横祸纠纷,还得从2015年中期湖北某科技公司的一起金融借款说起。
2015年7月25日,湖北某科技公司与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按担保金额的2.5%收取担保服务费;若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实行垫付代偿,湖北某科技公司自代偿之日起,按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及约定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及为追索债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因此引发争议,由湖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为了确保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以后,实现对湖北某科技公司的追偿,担保人李娟(化名)、李燕(化名)、王健(化名)、刘泽林(化名)与湖北某担保公司分别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连带承担《担保服务合同》项下债权的全面实现,包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担保服务费、资金占有费以及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担保期限为二年;若担保人构成违约,应承担担保总额30%的违约金。若发生争议,由湖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为了确保湖北某科技公司债务的履行,保障建行襄阳分公司债权的实现,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债权人的300万元借款,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主合同项下的300万元借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日,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还与建行襄阳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150万元保证金存入在建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担保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建行襄阳分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湖北某科技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里划收该款项,以抵销债务人的借款及利息,且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在完成上述一系列担保文件之后,2015年8月13日,湖北某科技公司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空调设备为名,提出向建行襄阳分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2个月;借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加102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这一利率保持不变。如果借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贷款利率上浮100%作为罚息;如果借款方逾期还款,按贷款利率上浮50%作为罚息。
2015年8月14日,建行襄阳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借款人的申请,将300万元资金分期打到债务人提供的供货方—襄阳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账户上,随后又转给湖北某科技公司。2016年8月13日,湖北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亏损、资金断裂到期未能偿还大部分借款,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建行襄阳分公司代偿2687166.9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来,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湖北某科技公司追偿未果,遂向湖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仲裁。
2017年8月30日,湖北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建行襄阳分公司借款,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李娟(化名)、李燕(化名)、王健(化名)、刘泽林(化名)与湖北某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湖北某科技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有权要求保证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裁定湖北某科技公司向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2687166.90元;并以此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赔偿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经济损失,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李娟(化名)、李燕(化名)、王健(化名)、刘泽林(化名)与湖北某担保公司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这些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债务,2017年10月份,湖北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久,执行法院对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其名下的房屋实施了查封。
三、不服强制执行,律师介入审视——法院撤销执行根据
2019年5月14日,李娟(化名)、王健(化名)走进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向值班律师朱自军讲述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表达了他们被人民法院强制查封和冻结后的种种不便与苦恼,希望律师能够出面救援解围,化解这种难堪的局面。
朱律师一边听述案情,一边思索案件的解决方案。针对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讲述的事实,又仔细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朱自军律师建议他们向法院起诉,撤销湖北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定。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立即采纳这一建议,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这起因仲裁而引起的纠纷。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2019年5月18日,朱自军律师代理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向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湖北某仲裁委员会(×××)第×××号仲裁裁决。具体事实与理由为:李娟(化名)、王健(化名)与受托仲裁律师李××根本不认识,在仲裁中他们也没有向任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签名系他人伪造;李××律师在仲裁活动中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李娟(化名)、王健(化名)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仲裁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娟(化名)、王健(化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并非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为。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是在其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多方打听后才得知一年前出现了这样一场仲裁官司,才知道他们早已被裁判机关列入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为了支持诉讼请求,朱自军律师代理李娟(化名)、王健(化名)向审理法院提交了第×××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庭审笔录、仲裁授权委托书、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函、仲裁委送达回证等材料。
与此同时,李娟(化名)、王健(化名)还向审理法院提出:对《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签名笔迹进行真伪鉴定。随后,李娟(化名)据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追究冒名签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11日下午,这起案件在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李娟(化名)和代理律师朱自军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调查证实:2017年1月 25日,湖北某仲裁委员会受理此起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证据规则、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交由李燕(化名)代为领取;但李燕领取这些法律文书后,而未交给李娟(化名)和王健(化名)。湖北某律所李××律师向湖北某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签名,不知何人所为。庭后调查获知:这份《授权委托书》是李燕(化名)和案外人王某某交给李××律师的。2017年8月30日,湖北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将它送给了李××律师和李燕(化名),但她们都没有将这些法律文书交给李娟(化名)和王健(化名)。所以,李娟(化名)和王健(化名)对这起仲裁官司自始自终一无所知。
湖北某中级人民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北某裁委员会未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法律文书,依法有效地送达给李娟(化名)和王健(化名),也未通知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开庭日期,导致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未能参加仲裁,剥夺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的裁决,故李娟(化名)、王健(化名)所诉称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成立,人民法院予以采纳。2020年10月9日,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湖北某仲裁委员会的×××第××× 号仲裁裁决。
程序的公正,是人们看得见的公正。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紧扣案件争议的事实,以证据材料为基础,最终作出了正确的裁判,依法还了李娟(化名)、王健(化名)的公正和信心,维护了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程序权利;同时也解除了强制执行给他们所带来的羁绊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