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4 作者:朱自军律师
从被害人到加害者仅隔一步之遥
林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被不起诉
案发时,林某某刚满十八周岁。林某某原本是一个十分听话乘巧而漂亮的姑娘,她先前在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某技师学院读幼师专业,后来在襄城北街改行做起了美甲化妆业务。2020年5月份,林某某与康某某相识后,俩人谈起了恋爱。此后,林某某的青春岁月里便有了一段梦魇般的痛苦经历。
遭受强制,被拍裸照,被迫到KTV挣钱
2020年6月7日,林某某与康某某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便向康某某提出分手要求。当日下午,康某某提出在樊城人民广场再见一次面,林某某表示同意。结果到了时间,康某某未如约而至。此时,一名自称是康某某哥哥的李某某来到林某某的身边,以关心的姿态加了林某某的微信,于是两人在手机上互粉。李某某和她在广场上玩了一会后,将林某某带到樊城王寨办事处某宾馆202房间。李某某到了宾馆,一把房门反锁,便露出他本来的面目,提出要林某某到市区KTV陪酒为他挣钱。一开始,林某某并不同意,但在李某某威逼利诱之下,她答应了这一不正当的要求。为了能够控制住林某某,李某某让林某某把全身的衣服脱光,从不同角度给林某某拍了数张裸照和视频,并表示如果她敢不听话,威胁说要把这些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去。当天晚上,李某某就带着林某某到金丽宝KTV会所上班。以后,林某某在KTV挣的辛苦钱,都如数交到李某某的手里,以供其支配与挥霍。
一、 拉伴入魔,参与洗脑,强迫她们卖淫接客
2020年6月7日深夜,林某某从金丽宝KTV上班回来。李某某让林某某找一些女孩们为他挣钱。林某某说找不到,李某某就拿起林某某的手机,以林某某的口吻向她以前的同事王某某、赵某某发了要求见面的短信。当晚凌晨二、三点钟,林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在建华路、风华路交叉口碰面。于是,两人轮番给王某某、赵某某进行洗脑,说是跟着他们能够赚大钱,还不能告诉家人和其他人,更不能报警。王某某、赵某某因此相信了他们的话。此后,李某某将她们三人一起带到樊城金富濠宾馆四楼的房间,让林某某给王某某、赵某某又拍了裸照和视频,最后转给李某某。第二天晚上,李某某就带着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到摇滚KTV上班。结果,王某某因年龄太小且没有身份证,结果被拒入行;在KTV里,只留下林某某、赵某某为李某某干活挣钱。由于王某某、赵某某挣不到钱还需要花钱,李某某及其女友商量后,让王某某“下水”卖淫挣钱。在李某某及女友的威逼利诱之下,王某某终于答应接客。当时,李某某女友开始张罗为王某某联系嫖客,并将王某某送到嫖客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里。半个小时完事后,嫖客将1200元嫖资交给了李某某。当天晚上,在王某某的引荐下,她的女伴张某某、李某某也要求到KTV上班。于是,李某某又将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送到KTV陪洒上班。但是她们三人因是未成年人,故不给办理入职手续。因此,李某某及其女友商量后,让张某某、李某某也“下水”卖淫。张某某、李某某因为害怕,就答应了李某某的要求。当时,李某某女友很快为张某联系了嫖客,将其送到嫖客所在的小区里。事后,张某某将1000元嫖资现金交给了李某某。此后某天夜里,李某某看见张某某、李某某在手机聊天短信里说想逃跑。李某某很恼火,他先是打了李某某几个耳光,踢了她几脚,又转身去打张某某,将张某某踢到床头柜上,将其牙齿磕掉。这时候,李某某女友也走了过来,让张某某、李某某两人趴在地上,让林某某拿拖鞋去打她们两人。林某某当时有些迟疑,李某某就说:“我让你打,你就打,莫犟嘴”。林某某因为害怕自己被打,就用拖鞋打了张某某几下;李某某接着对她们两个人继续殴打,并让她们跪在长椅上。之后,李某某还让林某某把张某某、李某某带到洗澡间里,脱光两人的衣服,把她们的头按在水管下用冷水冲洗。她们两人直喊说冷。
之后,王某某、张某某逃回老河口老家,其家人迅速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李某某见事情败露,便带着林某某、赵某某逃到枣阳。在这里,他们的钱很快就花光了,李某某等人只得又返回到市区,逼迫林某某卖淫,还将其带到约定的宾馆与嫖客见面,因反抗未成。第二天,林某某在摇滚KTV上班时趁机跑离了。
认罪悔罪,选择自首,宽大处理最终不予起诉
2020年7月8日,林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派出所投案自首。时隔两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林某某的近亲属找到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委托朱自军律师代理此案,作为了林某某的刑事辩护人。由于疫情的影响,朱自军律师于7月27日才视频见到林某某,初步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朱自军律师认为,林某某自身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身不由已地介入到强迫卖淫中来。于是,他在向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同时,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林某某作为一名初入社会的女青年,因交友不慎而被不法人员扶持和利用,其身心已经遭受到的严重侵害;二是林某某之所以殴打张某某、李某某,是在其自身遭受不法伤害的情况下,因害怕被打而为之;三是林某某作为一名初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四是林某某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对其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2020年8月上旬,办案机关考虑到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情节,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林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朱自军律师又进一步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月7日,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在本案中虽然实施了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用较轻,且系从犯,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予起诉。
至此,朱自军律师所代理的刑事案件历程中,再次增添了一起无罪处理的记录。